离婚没有离婚证对方一直纠缠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要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无效婚姻的申请后,经审查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无效婚姻的判决。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的,不予允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审查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限于此。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长大的。
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孩子。
离婚后,哺乳期子女以母乳喂养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子女因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