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已经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属于母女,女儿如何回到自己的财产
父母离婚,财产属于母女,但现在房子的财产权属于母亲,那么女儿应该如何回到自己的财产的那部分呢?我相信有很多朋友也可能经历过这样的问题,以下由深圳婚姻律师详细解释。
当你的父母离婚时,他们同意财产属于你和你的母亲。现在财产在你母亲的名下。你可以先和你母亲协商,把财产登记为你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如果***妈妈不同意,深圳婚姻律师建议你尽快起诉***妈妈,要求***妈妈履行离婚协议,变更财产登记。
因为你父母之间的离婚协议,类似于这样的企业合同,虽然你不是通过离婚协议,但对于离婚协议给你财产,你属于第三人,你的父母和你已经发展形成了国家法律和社会关系,你可以根据不同的协议要求利益,现在你的父母教育已经成为离婚,所以你可以设计要求你的母亲在产权证书上加上你的名字。
深圳婚姻律师提示:一般来说,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权随意撤销,法律上有权撤销。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即赠与金未交付,赠与人可以在财产转让前后悔。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离婚协议中的撤销权,即以房屋未转让为由撤销赠与的权利,但也不注意撤销的法定权利。严重侵犯父母或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不履行或者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1、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以最高法民法院法官吴晓芳为代表的主流中国裁判可以认为:
(1)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向未成年子女赠与共同财产的协议,以及婚姻关系的终止、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偿还和损害赔偿,都是双方的前提和结果。形成一个整体是一个“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食言,那么男女离婚协议的“诚信”就会受到损害。婚姻终止、不可逆转的,允许当事人违约部分财产的,鼓励离婚,恶意侵占财产,违背善意,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离婚后,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方面取消赠与的,也应当征得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作为共同人同意,不得单方面撤回赠与。
(2)当事人签订的礼品协议为人民法院。经民事调解确认的,调解一经生效,具有与判决相同的强制性效力,效力等于或者高于经公证的礼品合同,双方必须履行。
2、《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以协议或者调解方式达成离婚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的,离婚失败,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不生效,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企业财产和转让自己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管理或者未依法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残疾人等公益、道德教育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人之间的赠与:
(一)严重侵犯捐赠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自己或者企业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