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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离婚律师:诉讼离婚的内容和财产的分割

admin2023-07-22离婚纠纷719

  济南离婚律师:诉讼离婚的内容和财产的分割

  现代观念的改变,总是会离婚,对于真正离婚的人,可以起诉离婚,也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就财产、子女监护权等问题协商不一致,必须起诉离婚,如何起诉离婚。济南离婚律师——亓仲举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当夫妻关系破裂,想要结婚时,他们可以通过程序协议或诉讼离婚。但是,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归属等离婚问题无法协商的,只能起诉离婚,并提交离婚起诉书。

  普通离婚起诉书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写: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原被告离婚的讯断;

  2、儿子(女儿)***由被告(或原告)抚养,不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支付***元;

  3、夫妻共同财产均匀分割(详见财产清单)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或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原告的感情已经破裂。

  婚姻状况。被告和原告经人先在***************************************************************************************。

  离婚的原因。婚前的基础是什么,婚后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要求离婚,什么时候,什么原因。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调解和处理。如果有第三方,应提出证据,说明关系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时间等。

  二、一方抚养孩子的原因和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原因。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求均匀。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富清单

  【案情】

  胡(男)和周(女)于2001年1月结婚,2002年2月出生于一个女孩胡悦。2008年12月,胡和周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同意:婚后财富平房属于胡,建筑属于女儿胡,周没有分享任何合作财富,胡间接抚养,周每月支付300元。2010年12月,胡和周再婚,在此之前,双方都没有其他婚姻过程。两人再婚后不久,关系再次出现危机,周向法院起诉,因为离婚财富分割和谈判自然生效,所以要求分割平房和建筑(其中建筑未办理转让登记)。在审判过程中,胡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然有效,平房和建筑的非共同财产不需要分割。

  [律师点评]

  婚姻涉及身份纠纷和财富纠纷,其中财富纠纷主要依赖于身份纠纷。除了绝对夫妻同意财富制度外,夫妻之间的财富共同纠纷也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由于再婚,子女抚养协议的目的不再存在,自然无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由于再婚而自然失败的。

  对于财富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2)》第八条规定,“离婚和谈中财富分割的条款可能是当事人因离婚而完成财富分割的和谈,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前婚和离婚时分割了平房,平房曾经成为胡的私人财富。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富是夫妻一方的财富”,《婚姻法解释(1)》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胡再婚前分享的四个财产平房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周无权分割涉及平房的案件。再婚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于婚姻,除非双方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否则周只能要求分割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离婚时将建筑物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父母将配合财富赠与子女的,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赠与。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不得肆意撤销权利,盲目认为赠与人(父母)可以在赠与财富权力转移前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责任的赠与条约,可以经过公证,不符合前款规定”。夫妻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抚养和监护子女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尚未完成,但父母不能行使任何撤销权。同时,双方都受到离婚协议的约束,前婚离婚协议不能因为婚姻的恢复而失效。胡某与周某在前婚离婚时已达成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应严格遵守,周某无权要求分割已处分给子女的楼房。虽然楼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已归女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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